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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处理规范程序(试行)(宜市造价〔2014〕10号)


发布时间:2017-01-04  浏览次数:1889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站属各部门: 

现将《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处理规范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处理规范程序(试行)》 

2014年9月16日 

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处理规范程序(试行) 

为规范定额解释及纠纷调解等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工作,结合我站管理职责及日常工作实际,根据咨询方式的不同将造价技术咨询分为非书面咨询、书面咨询两大类进行规范管理。其中: 

一、非书面咨询。非书面咨询是指咨询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非书面材料咨询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咨询范围包括建设工程各类定额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咨询。 

(一)受理人员应对非书面咨询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予以即时答复,对超出非书面咨询范围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可建议其通过书面咨询方式进行咨询。 

(二)在咨询问题处理完毕后由受理人员填写《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登记表》(附件一)进行登记,登记资料包括咨询日期、咨询单位、咨询工程名称或咨询主要问题、咨询人、联系电话和处理意见。 

二、书面咨询。书面咨询是指咨询人采用书面材料咨询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咨询范围包括所有与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相关的咨询。 

(一)受理登记 

1、受理人员根据咨询人书面来函进行登记,登记资料同非书面咨询。 

2、受理人员登记过程中需根据咨询问题对咨询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分析,及时告知咨询人是否需补充提交相关书面资料、是否正式受理。下列情形不予受理,但受理人员必须向咨询人予以说明或向其建议解决的途径及方式: 

1)咨询函中的问题超出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范围的; 

2)工程所在地超出了管辖行政区域范围的; 

3)来函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4)来函中的问题在相关政策法规或标准上已明确的; 

5)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争议,其争议当事人来函的。 

(二)技术会商。定额室负责人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咨询函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来函争议焦点,进行原因分析,明确处理方式及程序。其中: 

1、当来函仅涉及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造价相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问题时,采用书面复函方式处理。 

2、当来函涉及合同主体各方争议、结算纠纷等方面的问题时,应采用协调会方式处理。 

3、采用书面复函或协调会方式处理中,如遇到特殊疑难问题时可在技术会商后启动专家咨询程序;如遇到超越我站解释权限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待省总站回复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处理。 

(三)处理程序。 

1、书面复函方式处理程序。 

1)受理人员根据讨论会商意见起草回复函(回复函格式详见附件二); 

2)定额室负责人对回复函进行技术复核审核后报站主管领导审定签发; 

3)一般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遇到疑难问题及超越解释权限问题时应在14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2、召开协调会方式处理程序。 

1)由定额室负责人组织发承包双方及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相关单位人员,会议地点一般在站会议室,站参会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名; 

2)参会各方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在协调会签到表上签到(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电话); 

3)协调会上首先应听取参会双方对争议问题事实陈述及主张陈述; 

4)争议各方在听取对方陈述后,作必要的补充陈述、申辩或举证等; 

5)主持人对当事人提出的政策法规方面的问题予以解释说明,站参会人员可作必要补充; 

6)争议各方在充分沟通和了解相关政策或同类问题处理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会上协商或休会后协商。 

7)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受理人员根据参会各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起草协调会纪要(协调会纪要格式附件三),协调会纪要包括时间、地点、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协调单位、协商事由、过往事实和双方理由; 

8)协调会纪要由定额室负责人审核、站主管领导同意后分发给参会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9)各方确认后站主管领导正式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签章完毕的协调会纪要分发给参会各方留存; 

10)协调不成功应建议争议双方通过其他方式(仲裁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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